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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4/7/7 9:40:09

ZJSP11-2014-0015

 

 


浙江省司法厅文件

 


 

 

 


 

 

 浙司201472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司法厅    

2014年6月27日   

 

 

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监管,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推进司法鉴定转型升级,促进司法鉴定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经浙江省司法厅依法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含分支机构,以下称“鉴定机构”)。

二、评价内容

按照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的要求,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年度评价工作。具体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见《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评价细则》)。

三、评价标准

对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实行“基准分+加分”制,其中评价基准分总分为90分。评价单位对照《评价细则》逐项打分,每项分数扣完为止。鉴定机构可按照加分条件申请加分,加分以附加分形式体现,并有相应材料证明。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总分在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合格,60分(含)至8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年度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一)评价后基准分未达85分的;(二)鉴定机构受过行政处罚,或受过2次(含)以上通报批评或行业惩戒的;(三)鉴定机构有2人次受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四)鉴定机构因管理不善、鉴定人因执业不规范等原因被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年度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的,评价等次为不合格:(一)鉴定机构受到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行政处罚的;(二)鉴定机构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三)鉴定人因违法执业被撤销登记的;(四)鉴定人及鉴定人助理因违法执业受过刑事处罚的。

四、评价方式

(一)自查自评。鉴定机构应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对本机构鉴定人、鉴定人助理的年度执业考核,并将上述考核结果、本机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考核自评表报送市司法局。

(二)管理评价。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当地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情况评价工作,评价通过听取汇报、查看台帐、抽查案卷、个别谈话、座谈交流、走访有关单位等方式进行。评价工作应于次年1月10日前完成,并将评价结果报送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对各市司法局报送的评价结果可通过抽查、组织管理干部及有关人员集中、交叉评价等方式进行复核。如复核结果与评价结果不一致的,以省司法厅复核结果为准。

五、评价公示

评价等次评定后,市司法局应当将评价结果在浙江司法鉴定管理平台上予以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鉴定机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市司法局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示结束后,市司法局应及时将评价结果报告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收到市司法局报送的材料后,应于每年3月10日前进行汇总、复核,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告。省司法厅组织复核的,复核结果应进行公示,有关程序参照市司法局评价结果公示程序。复核结果应及时反馈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将复核后的评价结果正式通报鉴定机构,并存入机构诚信档案。

六、结果运用

(一)对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鉴定机构,由市司法局予以表扬,并优先推荐参加全省评先评优活动。

(二)年度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鉴定机构,要在评价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市司法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三)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鉴定机构,要在评价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市司法局报送整改方案,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市司法局应加强对鉴定机构整改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其限期整改。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细则(试行)

    

 

 

                          

 

 

 

 

 

 

 

 

 

 

 

 

 

 

 

 

 

 

 

 

 

 

 

 

 

 

 

 

 

 

 


抄送:各司法鉴定机构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