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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12/30 9:39:06

浙司2013162

  

各市司法局、各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根据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重要意义

201351实施的《精神卫生法》规定:“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对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医学鉴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严格规范,对于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和预防精神障碍或疑似患者的误诊误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刻领会《精神卫生法》精神,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共同做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

二、明确分工,规范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

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级司法行政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合作、明确分工、齐心协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标准,做好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工作。经各地推荐,省司法厅与省卫生厅联合组织专家对推荐的鉴定机构进行审查,确定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机构申报名单 (见附件1)。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做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3104)要求,做好从事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工作。

()加强指导,提高精神障碍医学鉴定质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要求,抓好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等的贯彻工作,对医学鉴定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业务指导。

()严格程序,规范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执业行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要严格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发通〔2013104号文件等规定,做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

1.对于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委托,应当由被鉴定人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鉴定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病史和治疗资料、诊断结论、再次诊断结论等鉴定必需的材料。

2.对于符合《精神卫生法》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法定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并签订《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委托协议书》。对于申请人不能提供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鉴定机构可以不受理鉴定委托。

3.对于鉴定机构、鉴定人或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或者鉴定机构、鉴定人曾参与被鉴定人住院治疗诊断或再次诊断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情形,应当回避。

4.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鉴定。对于疑难复杂的鉴定,应当指定三名或者三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包括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鉴定人应当到收治被鉴定人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被鉴定人,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5.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进行鉴定。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记录的文本或者声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必要时,鉴定机构可以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开展听证活动。

6.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的分类、诊断标准和诊疗规范执行。

7.鉴定过程中,因医疗机构、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的原因无法面见被鉴定人,或者被鉴定人拒绝配合,以及有其他导致无法继续鉴定行为的,鉴定机构可以中止鉴定。

8.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经本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一般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不含面见所需的旅途时间)。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鉴定报告应当对被鉴定人是否患有严重精神障碍,被鉴定人是否需要住院治疗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鉴定报告由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后,应统一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文书格式出具(见附件2)。鉴定报告一式三份,一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交收治被鉴定人的医疗机构收执,一份存档。

9.在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收费标准制定颁布前,可以参照我省司法鉴定相关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三、通力协作,推进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

()加强组织协调。省、市两级司法行政和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协作机制,定期交流沟通,共同研究解决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司法行政部门要将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变更、处罚情况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为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提供便利条件,鉴定人到收治机构进行鉴定时,医疗机构要向鉴定人提供完整的病历材料、协调鉴定时间、安排鉴定场所等。

 ()严格监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精神障碍医学鉴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引导鉴定机构建立完善风险防范机制,预防和减少争议纠纷,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施鉴定意见争议的论证机制,依法通过法庭质证解决鉴定争议。加强日常监管,组织开展精神障碍医学鉴定专项检查和质量监督、评查活动,推进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建设。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司法行政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广泛宣传《精神卫生法》开展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目的、意义和相关程序要求,积极做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宣传、解读工作。加强舆论引导,调动有关部门、单位参与该项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本文件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附件1.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机构申报名单

       2.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报告

 

 

浙江省司法厅    

20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