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13 10:43:57
为及时掌握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涉及的重大事项,提高防范执业风险、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省厅决定建立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业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市司法局:
(一)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
(二)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群体事件的;
(三)受理非正常死亡事件中死亡原因鉴定的;
(四)涉及重大信访事件鉴定的;
(五)涉及外国人、港澳台同胞鉴定的;
(六)重新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差异较大的;
(七)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公安、检察、法院对司法鉴定工作建议书的;
(八)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被刑事立案侦查的;
(九)其他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情形。
二、司法鉴定机构要认真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确定专人承担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在知晓重大事项24小时内填写报告单(见附件)报市司法局。遇有突发事件的,可先用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事后及时补交书面报告。
三、各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指导,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市司法局接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当按照职权范围、事项的性质和轻重缓急,及时处理。
司法鉴定机构无故不报、漏报、瞒报、谎报重大事项的,市司法局应当视情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整顿整改等处理。
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单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附件
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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