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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7-2010年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的通知

时间:2007/1/17 14:57:07

各市司法局: 
  现将《2007-2010年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法规处。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六日

2007-2010年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

  为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合理规划和配置鉴定资源,稳妥有序发展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制定本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基本目标,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强化监督管理,全面推进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维护司法公正,为建设“法治浙江”、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司法鉴定是为诉讼活动提供法定证据的行为。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工作要围绕“公平与效率”,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一)总量控制、有序发展。审核登记司法鉴定机构,要根据诉讼和社会需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司法鉴定业务情况,坚持“在规范中发展”的原则,要防止不顾需要滥设司法鉴定机构,造成机构数量过多、过小,从而引发低水平恶性竞争和无序发展;同时,也要防止因机构数量过少形成垄断,出现无法满足社会需求的现象。 
  (二)优化配置、合理布局。各地要在本规划确定的鉴定机构数量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状况,有重点地发展符合本地实际需要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业务类别,对现有机构要加强引导,发挥各自优势。经过几年的努力,最终形成“数量规模适度、地域布局合理”,以较大市为中心、以省辖市为重点、辐射周边县(市),覆盖全省的鉴定机构网络。 
  (三)整合资源、做精做强。要加强审核把关,严格执行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制度,提高鉴定机构质量。要吸收较大规模较强实力的单位加入司法鉴定行业,对原从事医学鉴定业务的大型综合性医院或者从事相关教学、科研活动的科研院所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展。积极引导鉴定机构整合鉴定资源,对已经设立的鉴定机构,要鼓励和引导其做精做强,对执业规范、社会信誉较好、有一定规模的鉴定机构,可以通过批准其设立分支机构等措施予以扶持。争取在2010年前,创建若干家在省内甚至在全国有一定知名度的综合性鉴定中心和专业鉴定机构,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鉴定服务。 
  三、规划目标 
  省辖市市区应于2007年前全部设立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机构,2009年前杭州、宁波、温州应当设立不少于三家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机构,其他省辖市应当设立不少于二家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机构;杭州、宁波、温州以及其他有业务需求和人才条件的市可以设立物证和声像资料类鉴定机构;少数较大的县(市)也可以设立一家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机构。 
  四、工作要求 
  为确保鉴定机构质量,各市司法局在审核登记工作中,要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申请人资质及仪器设备条件等从严掌握。 
  (一)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与所申请鉴定业务相关的资质条件。 
  (二)对申请设立法医类鉴定机构的,要求其每项业务必须具有三名法医类资格的专职鉴定人。原政法机关离职法医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经审核可以依法核准其执业登记;执业医师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除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外,必须参加省厅统一组织的脱产转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准予其执业登记。 
  (三)司法鉴定是一项科学技术实证活动,需要不断强化高新技术在司法鉴定活动中的运用。对新设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要严格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暂行)》(司发通〔2006〕57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