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正文
司法部关于开展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2/3/12 9:2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及有关司法鉴定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认真落实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职责,切实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对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指导、监督作用,司法部决定从2002年开始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实行年度检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验机关与年度检验对象 
  司法鉴定机构2002年年度检验的机关为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参加2002年年度检验的司法鉴定机构为已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二、年度检验内容与年度检验材料 
  (一)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验审查的主要内容: 
  1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无变更情况; 
  2司法鉴定机构的资产变动与仪器设备购置情况; 
  3司法鉴定机构内专、兼职司法鉴定人情况; 
  4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业务范围(重新核定时原则上每项鉴定业务至少应有2名专职司法鉴定人); 
  5各类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与收费情况。 
  (二)司法鉴定机构须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 
  1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验申请报告; 
  2《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验审核登记表》; 
  3《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 
  4各类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 
  5司法鉴定机构注册资产证明(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年度检验时间及方式 
  司法鉴定机构2002年年度检验的时间为4月1日至6月31日。 
  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各司法鉴定机构在自检的基础上将年度检验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一年之内新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免于年度检验,但须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5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登记管理机关就司法鉴定机构的年度检验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年度审核意见,同时通知司法鉴定机构到年度检验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的具体时间。 
  6月1日至6月15日,登记管理机关对通过年度检验的司法鉴定机构予以注册,并确保其各类执业证件齐备;对于未通过年度检验的司法鉴定机构,予以暂缓注册,并注明其暂缓注册的起止时间。 
  在年度检验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内容包括通过年度检验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注册资产、鉴定业务范围以及各司法鉴定人的鉴定执业类别,以便社会监督。登记管理机关应制作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分送当地司法机关使用。年度检验完结后,省级登记管理机关须写出专题总结报告,与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一同报司法部备案。 
  四、其他相关事宜 
  1已经颁布司法鉴定地方性法规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验工作,可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也可以按照地方性法规的要求进行。 
  2已经设立省级司法鉴定协调指导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向其汇报本次年度检验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取得支持。 
  3因国家尚未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验的统一收费标准,各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度检验时可与当地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协商确定年度检验收费标准。 
  4司法鉴定机构在年度检验中如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不参加年检的,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司法鉴定机构2002年年度检验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全面履行指导与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行政机关整顿司法鉴定秩序的重要举措。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机关对此给予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司法鉴定机构2002年年度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验审核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