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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对司法鉴定地方立法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性质问题的批复

时间:2001/6/13 8:35:56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上海市司法局: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地方立法的请示》(内司请[2001]9号)和《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明确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性质的请示》(沪司发请[2001]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司法鉴定制度是有关司法鉴定工作各项制度的总称,是由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定、实施制度、质证制度、认证制度等构成的制度体系。司法鉴定制度的具体内容,既有属于诉讼制度的内容,如司法鉴定的质证制度、认证制度,也有属于行政管理制度的内容,如司法鉴定的实施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  的规定,司法鉴定的质证制度、认证制度属于诉讼制度,只能由国家法律规定。而司法鉴定实施制度,如司法鉴定机构及机构的设立、司法鉴定人资格及资格的取得、司法鉴定的具体程序,则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可以由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 
  今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有8个省团266名人大代表建议加快司法鉴定立法。他们在建议中指出,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工作混乱局面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的行政管理,即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以及司法鉴定程序等管理方面缺乏有效的制度。黑龙江、吉林、重庆三省市制定了司法鉴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对当地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规范运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受到了当地党委、人大、政协以及司法部门的充分肯定和广大诉讼当事人的欢迎。 
  希望你们加强司法鉴定制度研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为本地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