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正文
规范司法鉴定行业发展

时间:2016/3/15 9:23:12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2016年03月07日 A04 :2016年全国两会特别报道 □ 法治报记者 刘海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科学证据关系着司法的公正,司法鉴定行业的秩序和水平关系到司法制度的规范运行。但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因为司法鉴定需求发生变化、机构日趋市场化,其实行现出一些不足的地方。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高小玫递交提案,建议我国司法鉴定健全统一管理、规范行业发展。


鉴定机构良莠难辨


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尚有缺漏,固有的部门化问题仍未消除。目前公安和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未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的登记管理,造成事实上管理体制的多重; 审判机关虽然取消了自有鉴定机构,但与司法行政机关互不沟通,而因鉴定机构良莠难辨,法院实际委托时只能依赖自设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册中册”),损害着鉴定的中立性; 原司法行政部门下设鉴定机构,因脱钩未真正完成,在承担大量疑难鉴定的同时,合法性受到质疑。

另一方面,司法鉴定的统一规范不健全,行业的行政管理水平待提高。一是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机构准入门槛低,大量的社会鉴定机构规模很小(28.2%的机构少于5人); 鉴定人资质设定仅“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一些人员未经或稍加“培训”即获证上岗; 退出机制的规定操作性不强,问题机构无法实施撤销登记。

《决定》 仅规定“三大类”(法医类、物证类、音像资料类)鉴定纳入司法行政管理,其之外的各类司法鉴定,如医疗事故、工程造价、司法会计、知识产权等鉴定的管理,虽规定由司法部与“两高”协商解决,但实际管理操作中障碍重重。“三大类”之外的案件数量大,增长快,涉及鉴定机构多为小机构,因事实上的监管缺失,成为被诟病的虚假鉴定、司法掮客、司法鉴定投诉多等乱象的根源。


健全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高小玫认为,我国司法鉴定行业在蓬勃发展中伴随了各种问题,严重影响着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客观、公正性,应该健全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加快立法,明确赋权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包括统一的登记管理、统一的资格准入、统一的鉴定程序、统一的技术规范,并将“三大类”以外的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的管理范畴。与此同时,建立司法行政部门与公检法的专项沟通机制,确保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实施。

建议建立鉴定机构分类管理机制。按服务对象划分国家公立机构和社会机构,统一体制分类分级管理。在目前各国家级鉴定机构的基础上,探索设立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地区性分支机构,以服务公检法的司法鉴定需求为职能,并担负行业技术发展的职责,同时承担行业引领作用。各类市场化鉴定机构,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在统一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监管下,规范运行和发展,满足司法鉴定社会需要。

建议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对不同类别的鉴定机构,通过权威的能力验证、鉴定质量综合评估等予分级管理,对不达标者给予相关处罚。

建议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结合司法鉴定投诉对“错鉴”实施认定与追责;对故意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的机构和个人进行严格的追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