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司办〔2015〕113号
关于废止《浙江省首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
研讨会会议纪要》等5个文件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伤残程度鉴定若干规范〉的通知》(浙鉴协〔2015〕15号,以下简称《规范》)已经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并于2016年1月1日开始施行。鉴于原省司法厅下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首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浙司办〔2008〕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浙司办〔2009〕7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三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浙司办〔2011〕6号)、《关于印发〈嗅觉障碍伤残评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浙司办〔2012〕21号)、《关于明确骨折致功能障碍鉴定时机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司函〔2009〕161号)等5个文件有些内容规定与现行鉴定标准规范已不相适应,同时有些内容规定已被《规范》吸收。经研究,上述5个文件于2016年1月1日起予以废止。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24日
抄送: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保监委浙江监管局、中国保监委宁波监管局、省保险行业协会、省律师协会。 |
发:各司法鉴定机构 |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