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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流程指南》的通知

时间:2015/12/26 9:00:31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执业活动

投诉处理流程指南》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流程指南》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

 

                                                           浙江省司法厅

                                                            2015年12月18日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流程指南

为规范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鉴定管理能力,根据《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3号)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3〕126号)精神,遵循分级受理、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投诉接待

投诉人或其代理人来访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指定两名以上熟悉法律、政策的工作人员负责接待。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诉求,耐心解答相关法律政策,并做好接待记录。接待场所应尽量配备影像监控。

二、审查受理

1.投诉登记

在接待来访或收到来信后,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见附件1)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2.投诉审查

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8、12、13条规定,对投诉事项和诉求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属于投诉受理范围。

(1)不属于投诉受理范围的,出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见附件2)或《关于XXX来信的答复函》(见附件3),告知投诉人或其代理人。

(2)属于投诉受理范围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审查投诉材料是否齐全。主要包括:投诉书(包括被投诉人的姓名或名称、投诉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和理由),投诉人或其代理人身份证明(如代理投诉,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司法鉴定文书、以及与投诉请求相关的材料。

材料不齐的,向投诉人或其代理人出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补充材料通知书》(见附件4)。

材料齐全的,出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受理告知书》(见附件5),将投诉受理决定书面告知投诉人或其代理人。

3.投诉转办

省司法厅收到司法鉴定投诉件后,认为符合《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8条规定情形的,一般将投诉事项交由被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市司法局办理,并向其出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事项转办通知书》(见附件6),同时向投诉人或其代理人出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事项告知书》(见附件7)。

三、投诉调查

1.调查实施

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方式包括:要求被投诉人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调阅被投诉人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向相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

(1)向被投诉人出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调查函》(见附件8),要求被投诉人限期提交针对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2)调阅相关业务案卷档案材料及其他必要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应与原件核对确认,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

(3)调查应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证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开始时,工作人员应亮明行政执法证,并告知被调查人申请回避的权利。需询问多名调查对象时,应分开询问,并制作《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调查笔录》(见附件9)。调查笔录上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确认记录无误并签字或盖章;不能签字、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

2.终止调查

司法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投诉人或其代理人撤回投诉的,经调查未发现被投诉人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终止投诉调查,并向投诉人或其代理人出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终止处理告知书》(见附件10);经调查发现被投诉人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继续调查处理。

司法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投诉事项存在不予受理情形的,可以终止投诉处理工作,并向投诉人或其代理人出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终止处理告知书》(见附件10)。

3.处理建议

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结束后,承办人根据调查的情况和相关规定提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建议》(见附件11)。内容包括投诉事项、调查经过、查明的情况、处理建议及处理依据等。经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处务会讨论,形成投诉事项答复意见。

4.审批

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应将投诉事项答复意见报送分管领导审批。

四、答复送达

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投诉事项答复意见,制作《关于XX投诉事项的答复函》(见附件12),并送达投诉人或其代理人。采取挂号邮寄方式的应留存邮寄凭证存档;通知投诉人或其代理人亲自签收领取方式的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送达。

五、移交处罚

市司法局完成投诉处理后,认为应由省司法厅作出行政处罚的,应按照《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司发〔2000〕285号)的要求,将案件材料上报省司法厅。

六、办理时限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受理告知书》(见附件5),将投诉受理决定书面告知投诉人或其代理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延长作出受理决定期限告知书》(见附件13),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或其代理人。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所需的时间和投诉案件移送、转办的流转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

省司法厅认为应交由被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市司法局办理的投诉事项,应在七日内转办,邮寄时间不计入转办期限。

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办结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见附件14),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或其代理人。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或其代理人、被投诉人。

对于省司法厅转办的投诉案件,市司法局应在办结后十日内将办理情况(给投诉人或其代理人的答复函等)书面报省司法厅。

 

附件:1.《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

2.《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3.《关于XXX来信的答复函》

4.《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补充材料通知书》

5.《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受理告知书》

6.《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事项转办通知书》

7.《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事项告知书》

8.《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调查函》

9.《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调查笔录》

10.《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终止处理告知书》

11.《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建议》

12.《关于XX投诉事项的答复函》

13.《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延长作出受理决定期限

告知书》

14.《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